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权人非现场会议议事及表决规则》,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就《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定案》、《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停止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的报告》进行表决。
截止投票截止日即2021年7月17日,共收到表决票95张,即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95户,表决情况如下: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定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95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计26685667.1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2.73%。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93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97.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计26270962.1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1.60%。
《关于停止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的报告》的表决情况:
同意:95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计26685667.1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2.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定案》;
二、通过《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通过《关于停止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的报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