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公开选任评估机构的公告
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公开选任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年6月2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玻新材料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6年6月29日,宿豫区人民法院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与宿迁瑞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联合管理人。为明晰中玻新材料公司资产价值,配合重整工作,拟对外公开选任评估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拟评估资产概况
本次评估对象为中玻新材料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中玻新材料公司位于宿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杭大道旁,共占有和使用土地约340.15亩(以实际权证为准)。厂区内建有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04789.43平方米(以实际测绘为准);另有道路、围墙、烟囱、水池、管网等构筑物若干。
(二)机器设备
中玻新材料公司建有2条生产线,其中一线为400td电子玻璃生产线,于2024年8月停窑停产,2025年3月底全面完成窑炉拆除,现场存有部分机器设备。二线为600td高档汽车玻璃生产线,于2026年5月放水停产。
主要设备包括熔窑、锡槽、退火窑、冷端切割设备、自动包装线等。此外,厂区内还配备动力设备(如空压机、风机、水泵等)、环保设备(如脱硫脱硝设施等)、电气设备(如变压器、配电柜等)、特种设备(如行车、叉车等)。
(三)存货
1.备品备件。企业存有与玻璃生产线及各类设备配套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种类较为繁杂,数量较多,分散存放于厂区综合库及各车间。
2.生产用原材料(如石英砂、纯碱、石灰石、白云石等);
3.各工序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各类玻璃成品等。
(四)其他资产
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机动车、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等。
注:以上资产信息系管理人根据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编写,仅供参考,具体资产范围、种类、数量及状况以现状为准。参选机构应通过参加现场勘查等方式充分了解资产实际情况。
二、工作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中玻新材料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实物盘点,逐项登记造册,并与财务账面资产进行核对。
2.出具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出具中玻新材料公司重整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报告。
4.根据管理人要求,针对融资租赁、抵押、质押财产以权利人为单元单独列示。
5.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和管理人书面报送工作进展。
6.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7.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就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8.资产处置期间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按要求重新出具或出具补充说明。
(二)时限要求
1.中选机构须在收到中选通知后3日内派员进场开展工作。
2.中选机构须在进场后30日内完成全部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初稿;4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3.因资产复杂、数量庞大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须经管理人审核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0日。
4.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逾期超过15日且未经管理人同意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另行选聘。
三、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与执业资质
1.参选机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2.参选机构须已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或在册评估机构名录。
3.参选机构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10人(须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近6个月社保证明)。
4.参选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评估资质:
(1)资产评估资质;
(2)房地产评估资质;
(3)土地评估资质。
(二)专业人员配置
针对资产特点,参选机构拟派项目团队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1-2名,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评估从业经验、3年以上破产案件评估经验;
2.团队中至少包含1名具有机械、机电类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准确识别玻璃生产线各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技术状态;
3.团队中至少包含1名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准确评估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
4.团队中至少包含1名具有化工、材料类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准确识别玻璃生产所用各类原材料、辅料及产成品的种类和品质;
5.拟派团队总人数不少于8人,在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
6.参选机构须承诺拟派团队在评估期间常驻项目现场,不得随意更换核心成员。
(三)业绩要求
1.参选机构自2023年7月1日以来,具有破产案件资产评估业绩不少于5件。
2.参选机构须具有以下至少一项与本案相关的评估业绩:
(1)具有玻璃制造企业或类似建材、新材料制造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或评估报告等证明);
(2)具有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破产评估业绩;
(3)具有机器设备种类繁杂、存货量大的制造型企业评估业绩。
(四)信誉与合规要求
1.参选机构及拟派团队成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行业惩戒记录。
2.参选机构及拟派团队成员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参选机构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参选文件要求
1.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选任文件的相关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参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
3.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机构简介(含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选评估机构信息库的证明;
(3)在册资产评估师名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背景证明(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5)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或评估报告封面复印件);
(6)工作方案(含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工作进度、质量保障措施等);
(7)报价方案(报价方案须为含税包干固定总价,包含差旅、住宿、现场勘查等完成全部评估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报价应基于公告所列资产概况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判断,中选后不得以资产规模、复杂程度超出预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
(8)承诺书:含材料真实性承诺、履职勤勉尽责承诺、不转包分包承诺、无利益冲突承诺、无不良记录承诺、接受费用支付安排承诺等。
以上申报文件须加盖公章,若评估机构认为存在应当提交的其他合法材料,也可一并提交。参选机构应最迟于2026年7月13日15时前提交一式三份的正式参选文件,文件需密封,否则不予评选。
邮寄地址:江苏省沭阳县学院路22号新城市商业广场B座四楼B410室,联系人:石律师,电话:18451492008。
五、评选方式
(一)管理人将组织评审,综合考量参选机构的过往业绩、专业经验、团队配置、服务方案、报价等因素,择优确定前三名入围竞争性磋商环节。通过磋商,最终选定首选机构1家、备选机构1家。
磋商内容主要有:
1.就工作方案优化进行沟通确认;
2.入围机构可自愿对原报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得高于原报价);
3.就报告提交时限、配合事项等履约细节进行确认。
(二)如中选机构有拒不签订委托合同、拒不进场开展工作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报送工作进展,或拒不答复法院、管理人相关问询等严重违约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启用备选机构。
备选机构递补为中选机构后,应当按照中选条件履行评估工作义务。无备选机构,或备选机构递补后仍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管理人可重新组织遴选。
六、现场勘查安排
1.因本次评估对象涉及玻璃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专业性强、种类繁杂,且备品备件数量庞大,存货构成复杂。有意向的参选机构需在公告日期截止前联系管理人报名,并根据安排到现场勘查。未参加勘查的参选机构,其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评选。
2.本次现场勘查旨在使各参选机构充分了解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生产线机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完好程度;备品备件的种类、数量及存放情况;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种类、数量及品质状态;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及现状;其他需要现场了解的资产情况。
3.参选机构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得拍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非评估范围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勘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信息,无论是否参与后续评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与本次评估无关的目的。
4.参选机构参加现场勘查后所提交的报价,视为已充分了解公司的全部资产状况及评估工作难度,中选后不得以现场勘查时未发现的资产或对资产状况存在误解为由要求增加评估费用或延长工作期限。
七、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律师,电话:18451492008。
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双休、节假日除外)
八、特别提示
3.参选机构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全部内容,未按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参选机构须同意接受评估费用在债务人财产集中分配时统一支付,并自行承担为开展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
5.出具报告后,需要出具相关补充评估报告或说明时,或评估报告超过一年需要重新出具报告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特此公告
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