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元公司破产清算案追加分配情况的说明及分配明细表

2025-12-18 18:21:00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167

关于通元公司破产清算案追加分配情况的说明

 

各债权人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后一次分配后,管理人追收到部分破产财产,加之预留的破产费用结余、存款利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作追加分配,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截现在,资产余额计5573457.68元,财产构成如下:

(一)最后一次分配后,追收资产计5066290.41元,可用于追加分配。

1.诉袁野、王东乔、杨阳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追收到880058.82元(862632.82+17426元)

2.起王东乔、吴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执行到诉讼费44120元

3.江苏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东乔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追收到2488654元

4.诉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追收到1564139

5.吴伟、魏莉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执行到诉讼费28888

6.截止202512月份存款利息60430.59元。

以上合计5066290.41元。

另,通元公司对宿迁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鼎力公司管理人尚未作出认定。京东商业街1-001房产省高院再审案,目前尚未开庭。

(二)最后一次分配时各项预留款,扣除各项支后,结(剩)余额507167.27 元,可用于追加分配。

1.预留案件诉讼费300000元,实际已发生诉讼费用计416152元(支付608851元-退回192699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被告/被上诉人

案由

诉讼费用

已付

金额

未付

金额

备注

1

盛基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王东乔

确认债务人

行为无效

158000

158000

0

/

2

袁野、王东乔、杨阳

确认债务人

行为无效

22800

22800

0

/

3

李叶东、杨阳

案外人

执行异议

45600

45600

0

/

4

王东乔、吴双

确认债务人

行为无效

22800

22800

0

/

5

盛基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王东乔

确认债务人

行为无效

171800

171800

0

退回

171800元

6

远东建筑公司、嘉盛置业宿迁分公司、嘉盛置业公司、杨阳

对外追收债权

4400

4400

0

/

7

杨阳、时代建设公司、众安建设公司

对外追收债权

43067

43067

0

退回

20899元

8

江苏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东乔

对外追收债权

63956

63956

0

/

9

兴邦建工集团、格力大松公司、杨阳

对外追收债权

6453

6453

0

/

10

袁野

财产损害赔偿

15931

15931

0

/

11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对外追收债权

31760

31760

0

/

12

蔡小军

返还不当得利

27134

22284

4850

/

合计

613701

608851

4850

192699

2.预留办证费用3000000元,扣除支付办证费用2376680.73元结余623319.27,具体明细如下:

通元大厦预留办证费用支付情况

编号

项目

金额:元

账户已付金额

1

测绘费

40000

40000

2

白蚁补防费

10000

10000

3

装修消防改造费

54000

54000

4

绿化及管网费

5000

5000

5

通信改造费

28000

28000

6

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

72210.96

72210.96

7

监理费用

30000

30000

8

人防工程进度款

370000

370000

9

公告费用

2500

2500

10

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

6330

6330

11

渣土处置费

45623.77

45623.77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03516

1203516

13

消防工程

94000

94000

14

人防检测费

25000

25000

15

绿化和管网设计费

5000

5000

16

人防成果报告

8000

8000

17

人防平战功能预案

6000

6000

18

市档案管存放证明

6000

6000

19

装修设计尾款

54000

54000

20

装饰图纸审图费用

2500

2500

21

地下人防设计费尾款

9000

9000

22

人防工程尾款

300000

300000

合计

2376680.73

2376680.73

结(剩)余额=507167.27 元(300000元-416152元+623319.27

据上,本次可用于分配的资产总额合计=(一)+(二)=5573457.68元(5066290.41+507167.27 元)。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

最后一次分配后,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的税收社保债权、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均已清偿完毕,本次不再参与分配。另,第一次分配后有26户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转让,为便于债权人核对,本次债权分配明细表系在第一次分配明细表基础上制作,并列明债权转让情况,具体分配时将根据债权转让的核实结果进行支付。除此之外,补充申报债权情况分述如下:

1.职工债权情况

2022年8月19日,王铎先、韩新柱向管理人主张职工债权金额分别为20000元、3880元,因部分事实待查,最后一次分配时暂缓认定。

2022年9月1日,王甫东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职工债权金额84800元。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2022)苏1302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王甫东入职、离职时间以及向通元公司主张债权等事实,并判决确认王甫东职工债权24800元。

据此,管理人根据王甫东起诉案判决书、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王铎先、韩新柱提交的员工请款单、证人证言等,确认王甫东职工债权24800元、王铎先职工债权金额20000元、韩新柱职工债权金额3880元,合计48680元。

2.普通债权情况

1)宿迁市铭睿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睿通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173838.59元,并主张有财产担保债权123600元。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数额142140元,对其余部分不予确认。

2015年2月7日,通元公司和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晖公司)签订通元大厦人防门采购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309000元,并约定人防门框送至现场并安装后付总货款40%即123600元。后耀晖公司按合同约定将人防门框安装完毕,但通元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2023年3月1日,耀晖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宿迁市铭睿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因耀晖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故对铭睿通公司申报的货款本金123600元及违约金18540元予以确认,确认债权总额为142140元,均为普通债权,对其主张的利息及有财产担保不予认定

2)江苏奥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普通债权297661元,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297661

2024年2月2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民初1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江苏奥诚电梯有限公司对通元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294800元。案件受理费2861元由通元公司负担。

据此,认定江苏奥诚电梯有限公司普通债权数额为294800元+2861元=297661元。

3)谢利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000000元,并称其与江苏凡世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申请对3000000元的债权数额予以预留。

鉴于该债权与正在诉讼的案件结果有直接关系,故该债权予以预留,暂缓认定。

综上,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合计150495699.11元。其中,职工债权3笔,总额计48680元。普通债权93笔,总额计150447019.11元,详见附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

特别说明:最后一次分配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6笔,总额暂计1828.63万元。因该3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以抵押资产可供清偿的变价款为限进行清偿,故不参与追收及预留资产的分配。

、追加分配方案

1.破产案件受理13933.43

本次追收的破产财产金额计5573457.68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交纳破产案件受理费13933.43元(减半收取以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及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25689.6,已付318342.6元,未付7347元,详见下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明细表

编号

金额(元)

已付金额(元)

未付金额(元)

1

邮寄费

2347

0

2347

2

开、换锁费

150

0

150

3

支付北京高朋律所律师费

100000

100000

0

4

通元公司诉蔡小军一案保全保险费

4850

0

4850

5

政航公司工程款开票税款

218156.78

218156.78

0

6

银行转账手续费

185.82

185.82

0

合计

325689.6

318342.6

7347

3.预留案件诉讼费用500000元

鉴于通元公司在诉案件,且有部分案件待起诉追收,本次预留500000元暂不分配。根据实际情况,预留诉讼费用如有节余,追加分配。

4.支付管理人报酬334407.46

最后一次分配时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基数为31767128.41元属于1000万元至5000万元区间,经宿城区法院确定6%比例计取本次待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计5573457.68元,按6%确定管理人报酬数额334407.46元。

据上,破产费用合计1174030.49元(=13933.43+325689.6+500000元+334407.46)。

5.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金额4399427.19元

扣除破产费用后,本次可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数额为4399427.19元(5573457.68-1174030.49)。

1职工债权

应当支付的职工债权合计48680元,全额支付,清偿率100%;

2)普通债权

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金额合计4350747.19元(=4399427.19-48680元),追加分配的清偿率为2.8919%(此清偿率以4350747.19元除以普通债权总额150447019.11元的结果为准,小数点后保留4位)。具体债权的清偿金额见附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

三、追加分配实施办法

1.宿城区法院批准《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后,管理人按《债权分配方案》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将分配款汇入债权人账户。

2.管理人在债权人微信群、最高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公告及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为节省开支,管理人不再向全体债权人寄发纸质追加分配方案。

特此说明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十二十四  

 

附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

图片关键词通元公司追加分配明细表-2025.12.14.pdf